新闻出版总署立规强化网络出版监管
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发布了由新闻出版总署草拟的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》(修订征求意见稿)(下称办法)。这部规章草案多处强化了对网络出版的监管。
办法界定的“网络出版服务”非常广泛,既包括了与已出版的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等内容一致的数字作品,也包括了文学、艺术、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、思想性的文字、图片、游戏、动漫等原创数字作品。
办法规定,从事网络出版服务,应当“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,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、推动经济发展、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、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”。
新闻出版总署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,负责该领域全国范围内的前置审批和监管工作。工信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,也将依据职责,对全国的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监管。
根据该办法,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》。其他网站在提供专项链接、人工干预搜索排名、广告、推广等服务时,也应查验服务对象的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》及业务范围。
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:“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”;“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”;“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”;以及“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”等。
办法还规定,中外合资经营、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。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,也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。
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检制度,每年进行一次。未经批准、擅自从事相关服务、或者擅自提供境外著作权人提供的网络出版物、擅自出版网络游戏的,应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、工商部门予以取缔,并由通信管理部门关闭网站;依照《刑法》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尚不构刑事处罚的,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,没收违法所得和主要设备;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;不足1万元的,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。
拥有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》又出版违禁内容的,应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整顿,没收违法所得,比照擅自出版的情形进行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吊销许可证,以致追究刑事责任。
该办法草案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10日。该办法如正式颁布实施,新闻出版总署、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》将废止。
此前的12月18日和19日,《人民日报》、新华社、《光明日报》三家官方媒体先后发表评论文章,吁健全互联网信息安全立法。上述文章中称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”,“以法治加强互联网监管,已是迫在眉睫”,引起舆论关注。
19日,新闻出版总署于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发布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》(修订征求意见稿),被认为是以行动来回应“加强监管”的官方舆论。同时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其它两份部门规章草案,分别是《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(修正征求意见稿)》和《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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