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
2012-08-18 15:08:00 发表 | 来源:7k7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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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许可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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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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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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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出版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43 号)第十二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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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可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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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有确定的出版范围;
二、有符合法律、法规的章程;
三、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;
四、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、设备和场所;
五、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、结构、布局的规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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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量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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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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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可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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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主办者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;
二、所在地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,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;
三、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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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可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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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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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
(形式审查要求详见
表格下载栏目中
《申请材料说明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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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含有以下内容的《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》:
(一)主办者申请报告;
(二)机构章程;
(三)互联网出版机构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)基本情况;
(四)互联网出版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基本情况;
(五)验资报告及出资者信用证明(复印件);
(六)工作场所使用证明(复印件)。
二、主办者及互联网出版机构营业执照;
三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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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书格式文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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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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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
法律依据的法规、
规章、规范性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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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出版管理条例》
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
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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