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

2012-08-18 15:08:00 发表 | 来源:7k7k
 

 

 

 

 

行政许可事项

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

设定依据

《出版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43 号)第十二条

许可条件

一、有确定的出版范围;

二、有符合法律、法规的章程;

三、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;

四、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、设备和场所;

五、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、结构、布局的规划。

数量限制

许可程序

一、主办者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;

二、所在地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,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;

三、新闻出版总署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。

许可期限

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

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

(形式审查要求详见

表格下载栏目中

《申请材料说明》)

一、含有以下内容的《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》:

 

    (一)主办者申请报告;

 

    (二)机构章程;

 

    (三)互联网出版机构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)基本情况;

 

    (四)互联网出版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基本情况;

 

    (五)验资报告及出资者信用证明(复印件);

 

    (六)工作场所使用证明(复印件)。

 

    二、主办者及互联网出版机构营业执照;

三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。

申请书格式文本

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

法律依据的法规、

规章、规范性文件

《出版管理条例》

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

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》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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